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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中学语文教学大纲的要求,高、初中的文言文教学,始终将字、词教学确立为文言文教学的重点,并且从低段到高段,对每单元和每篇古文的字、词训练作了严格的规定,将字、词教学的要求加以具体的量化了。毋庸置疑,中学语文课本里的古文注释绝大多数是正确可靠的,字、词教学,也完全可以依据课文的注释来进行。但是,作为一个语文教师,尤其是高中语文教师来说,如果仅仅依照课文的注释,或者单凭类似参考资料的东西去讲课,则是很难胜任的。因为语文教师传授的知识常常要超出课文里的内容,教学生懂得所以然,自己首先要懂得之所以然。再说,在课文中的随文释义的注解,多数并没有说明为什么是这样解释而不是那样解释的道理,好像是一地的散沙,不仅要一颗颗地拾起来,还需要语文教师在备课过程中加以综合、归纳、提高和研究,使之条理化、系统化。而训诂学可以在这方面发挥其特有的功用。现在,笔者就从五个方面,从中学语文课本注释中筛选出若干例证,加以说明。
第一, 课文中的某些注释虽无大错,但推敲起来总觉得有些勉强,这时,
利用训诂学的知识,可以帮助我们弄清课文中的词语的确切意义。
例一:《出师表》:“宫中府中,俱为一体,陟罚臧否,不宜异同。”注释说:
“奖惩功过,评定(人物)好坏,不应该因在宫中或府中而异。臧、否、善、恶,这里是动词。”⑴“臧否”,解作“评论(人物)好坏”,初看似乎可通。因为“臧否”这个词语,本身就有品评优劣的意思。可是训诂讲究“为传注”,虽是同一个词语,可出现在不同语境中就会有不同的指归,不可强以一律。综观《出师表》这几句话,是诸葛亮劝刘禅对内外之臣要执法如一,而“论其刑赏”,要出于公正,实在没有“评论(人物)好坏”的意思。“陟罚臧否”,是说对“为忠善者”要奖,对“作奸犯科者”要惩。“臧”、“陟”义同,犹说奖赏;“否”、“罚”义同,犹说惩恶。所以,“臧否”,这里是指“奖惩”而已。
例二:宋濂《送东阳马生序》:今诸生学于太学,县官日有廪稍之供,父母岁有裘葛之遗,无冻馁之患矣。“注释说:”县官,这里指官府。⑵“这条解释不准确。考”县官“这名称出自汉代,本是对天子的称呼。如,《史记·绛侯周勃世家》“庸知其盗买县官器,怒而上变告子,事连污涤侯。”唐司马贞《索隐》说:“县官,谓天子也。所以谓国家为县官者,《夏官》王畿内县即国都也。王者官天下,故曰县官也。”后来也用以泛称朝廷。如,《史记·景帝本纪》“令内吏郡不得食马粟,没入县官。”《汉书·食货志》上晁错《论贵粟疏》:“今募天下入粟县官,得以拜爵,得以除罪,如此,富人有爵,农民有钱,粟有所渫。”可就是没有以“县官”泛称作官府的。再者, 宋濂所说的“太学”,也是当时朝廷的最高学府,而“有廪稍之供”只能是指朝廷,而非官府。故从具体语境上考虑,“县官”应解释为“朝廷”。后来,1993年版的部颁高中《语文》第四册,将此注释改为“这里指朝廷”,是正确的。
第二,课文中某些注释常常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解释,这说明注释者也不能抉择,故列而并陈之,需要语文教师自己来判断。在这种情况下,运用训诂学的方法则能帮助我们在众说纷纭中作出正确选择。
例三:《鸿门宴》:“哙曰:‘此迫矣!臣请入,与之同命’”注释说:“与之同命,和他们拼命。之,指项羽等。同命,死在一块儿、拼命。一说,‘之’指沛公,与沛公同生死,也通。”⑶或取前一说,“之,指项羽等。同命,死在一块儿,拼命”⑷或注释说:“之,指项庄。”⑸比较三种说法,汪维辉先生认为当以“一说”为胜。因为“同命”本义是“同生死,共命运”。古书里并没有表示“拼命”的意思,而是指一块死、共同死在一起的意思。⑹其说可信。“同命”,表示一块死,古书里确有其证。如,《淮南子·俶真训》:“夫历阳之都,一夕反而为湖,勇、力、圣、知与罢怯、不肖者同命。”高诱注:“勇怯同命,无遗脱也。”《三国志·蜀书·马超传》:“密书请降”,裴松之注引《典略》说:“超捶胸吐血曰:‘阖门百口,一旦同命。’”《后汉书·冯岑贾列传》:“(冯)异归,谓苗萌曰:‘今诸将皆壮士屈起,多横暴,独有刘将军所到不虏掠。观其言语举止,非庸人也,可以归身。’苗萌曰:‘死生同命,敬从子计。’”皆其例。樊哙意在保护沛公,“与之同命”之“之”,当指刘邦,是说与刘邦一块死。
第三,在中学语文课本中[1] [2] 下一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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